领事认证申办须知
2020-04-23 05:37

   中国驻多哥使馆可以为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与合作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  

    (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

    (一)有关文书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前,应当在驻在国当地办妥公证认证。当地认证机构为多哥外交部。  

    (二)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领事官员可代为填写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领事官员审核  

    领事官员经审查,认为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缴费取证  

    认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认证书,逾期3个月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

    三、领事认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必须办理领事认证吗?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为使送至中国使用的文书被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顺利接受,建议有关文书一般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但有关文书是否会被真正采纳还要取决于文书本身的内容记载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要求。“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而不是由领事认证来保证和负责。  

    (二)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而不办理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首先,中国驻外使领馆通常只能确认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的印章和签署。其次,中国驻外使领馆一般没有驻在国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备案,无法核实文书真伪。因此,有关文书应当先在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三)中国国内出具的公证书、商业证明等,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先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再根据文书使用国和其驻华使领馆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也叫“双认证”);或者也可能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也叫“单认证”)。  

    中国外交部及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中国外交部公众信息网(www.mfa.gov.cn)中的“领事服务”专栏。  

    (四)国内出具的公证书等已带到国外,但未办理认证,是否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没有国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和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大使馆 版权所有